厦门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三条

厦门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老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逐步增加对老年事业的投入,并鼓励社会各方面投入,使老年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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