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三条 厦门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老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逐步增加对老年事业的投入,并鼓励社会各方面投入,使老年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