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五条 厦门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五条 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生活,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和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应当反映老年人的要求,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为老年人服务。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