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二条 厦门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