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三十三条 厦门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三十三条 人民法院对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老年人,应当依法允许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法律援助机构对需要获得法律援助、但无力支付费用的老年人应当无偿提供法律援助。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