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三十一条 厦门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和在敬老、养老活动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家庭或者个人,以及资助老年事业发展,从事老年科学研究,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