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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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厦门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九条 市、区应当设立老年活动中心,为老年人提供活动场所;镇、街道和有条件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设立老年活动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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