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九条 厦门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九条 市、区应当设立老年活动中心,为老年人提供活动场所;镇、街道和有条件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设立老年活动场所。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