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八条 厦门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八条 市、区、镇人民政府,有条件的街道办事处和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办好各类老年学校。支持和鼓励老年人参加老年学校的学习。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