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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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厦门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七条 镇、街道应当开展城乡初级卫生保健、合作医疗和社区医疗服务,合理设置社区基层医疗保健网点,逐步建立老年人定期体检和老年人保健手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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