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五条 厦门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五条 发展社区老年服务事业。组织社会青年、家庭妇女、健康老人等开展社区服务,逐步形成以社区为中心,适应老年人需要的生活照料、疾病医疗与护理、文体活动等服务网络。 提倡和支持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志愿者开展认亲养老、扶贫养老、帮困养老、助老服务等活动。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