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三条 厦门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三条 敬老院、老年福利院、社会福利中心等福利机构,对集中供养的老年人应当精心照顾、护理,患病的应当及时治疗。工作人员不得歧视、虐待、侮辱老年人,不得克扣、挪用、侵占老年人的伙食、福利费用和物资。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