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一条

厦门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一条 市、区和有条件的镇、街道可以依法设立老年基金会,村(居)民委员会可以依法建立老年福利基金,用于发展老年事业。 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个人捐助老年基金会或老年福利基金。企业捐助的款项可以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计入成本。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厦门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若干规定》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