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二条 厦门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二条 市、区、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逐步增加对老年福利事业的投入,创造条件兴办敬老院、老年福利院、社会福利中心、老年公寓、托老所等老年福利设施。 鼓励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投资兴办老年福利设施,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予积极扶持。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