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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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厦门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条 市、区人民政府对本市户籍的高龄老年人,按照月发给高龄补贴费,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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