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十九条 厦门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十九条 持“敬老优待证”的七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除享受前条规定的优待服务外,还可以享受以下优待服务: (一)市、区属医疗机构免收平诊挂号费; (二)市公交总公司和轮渡公司给予分别办理公交车和厦鼓渡轮免费乘坐证; (三)市老年活动中心的文化体育娱乐场所给予免费服务。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