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十八条

厦门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十八条 按照规定对本市户籍的老年人发放“敬老优待证”。持“敬老优待证”的老年人可以享受下列优待服务: (一)政府文化部门和市、区工会开办的娱乐场所对老年人实行半价优待,老年节免费优待; (二)公路、铁路、民航等交通运输单位对老年人实行优先售票、优先托运行李等优待服务; (三)市体委所属的体育场、馆对有组织的老年人体育活动实行优惠开放; (四)市老年活动中心的文化体育娱乐场所对老年人提供优惠或者免费服务; (五)公园、风景点、博物馆对老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六)收费公厕对老年人免费开放; (七)本市规定的其他优待服务。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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