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十六条 厦门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十六条 离退休老年人的离休费、退休费、养老金,以及按规定享有的各种补贴、津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老年人原所在工作单位必须按时足额发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