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十四条 厦门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十四条 赡养人或者其他亲属需要改建或者装修老年人自有或者承租的住房,应当事先征得老年人同意或者签订协议,明确产权或者使用权,并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暂时住房。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