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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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厦门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十二条 赡养人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家庭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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