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四条

厦门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四条 新建或者改造城镇公共设施、居民区、住宅区应当考虑老年人的实际需要,建设适合老年人生活和活动的配套设施,配套设施不得挪作它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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