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六条 厦门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六条 积极筹建开办市老年病防治机构和老年医疗康复中心,建立和发展老年医疗保健机构。 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应当开设老年病科,设立家庭病床或者为孤寡、高龄老年人出诊到户。 提倡为老年人义诊。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