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三十条 厦门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三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全社会应当重视、珍惜老年人的知识、技能和革命、建设经验,尊重老年人的优良品德,鼓励老年人老有所为。 各级人民政府对老年人依法参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活动,应当创造条件,提供方便。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