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三十二条 厦门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三十二条 任何组织和公民对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都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 对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检举、控告、申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不得推诿、拖延。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