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八条 厦门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八条 赡养人对患病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应当给予治疗、照料或者支付费用请人代为照料。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