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办法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厦门经济特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办法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是指利用下列建(构)筑物、场地、公共设施的外部空间设置商业广告和公益广告设施的行为: (一)建(构)筑物的外部空间; (二)城市道路等市政设施以及城区与城区之间交通干道; (三)灯杆、电杆、公交车站牌、候车亭、报刊亭、自行车棚等公共设施; (四)广场、公共停车设施等公共场所和户外场地; (五)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纳入管理的其他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