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办法
未分类 · 第三章 设置许可
第十一条
厦门经济特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办法 未分类 第三章 设置许可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设施以及消防安全标志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无障碍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 (三)在历史风貌建筑、文物保护单位、自然保护区范围内的; (四)使用危险建(构)筑物、其他危险设施的; (五)使用住宅楼屋顶的; (六)对中小学校、幼儿园、宗教场所影响严重的; (七)使用城市道路的人行天桥、高架桥以及跨线桥以电子显示方式设置的; (八)使用行道树、透景围墙或者损毁绿地的; (九)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的; (十)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