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办法 未分类 ·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厦门经济特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办法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大型户外广告设施,是指面积大于五平方米的电子显示屏,以及三十平方米以上的其他户外广告设施。 (二)小型户外广告设施,是指除大型户外广告设施之外的其他户外广告设施。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