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旅游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旅游资源的保护与开发 第十条 厦门经济特区旅游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旅游资源的保护与开发 第十条 本条例所称旅游资源,是指能对旅游者产生吸引力,可以为旅游业开发利用,并能产生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自然资源与人文资源。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