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应急处置
第二十五条
厦门经济特区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应急处置 第二十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预警级别、气象灾害种类、范围和程度,及时启动气象灾害防御应急预案,并向社会公布。其中,台风、暴雨、干旱气象灾害防御应急预案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具体负责启动并组织实施;海上大风、雷电、大雾、霾、低温、高温、高湿、冰雹、霜冻等气象灾害防御应急预案由气象灾害防御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启动并组织实施。 气象灾害防御应急预案启动后,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应的气象灾害防御应急工作。 对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采取的气象灾害防御应急处置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实施,不得妨碍气象灾害救助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