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点击下方法条编号可查看完整原文。
未分类
第十条
厦门经济特区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预防 第十条 实行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名录制度。 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地理位置、气候背景、工作特性,将可能遭受气...
第一条
厦门经济特区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气象灾害的防御,避免、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遵循《中华人民共和...
第十一条
厦门经济特区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预防 第十一条 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应当按照气象灾害防御要求履行下列职责: (一)落实防御责任人及其职责; (二)...
第二条
厦门经济特区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的预防、监测、预报、预警、应急处置以及防御保障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
第十二条
厦门经济特区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预防 第十二条 气象主管机构及所属单位应当无偿为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提供人员培训、指导制定应急预案及其演练等服务。
第三条
厦门经济特区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坚持以人为本、科学防御、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十三条
厦门经济特区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预防 第十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台风、风暴潮灾害的预防,做好海堤、避风港、避风锚地、紧急避难场所...
第四条
厦门经济特区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建立健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机制,提升气象灾...
第十四条
厦门经济特区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预防 第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城市排水(雨水)防涝综合规划,有效应对不低于五十年一遇的暴雨。...
第五条
厦门经济特区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报、预警、风险评估以及气候可行性论证、人工影响天气等...
第十五条
厦门经济特区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预防 第十五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各类建(构)筑物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查及其竣工验收的监督检查。 属于国家《建筑...
第六条
厦门经济特区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预防 第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气象、科技、教育、文化广播新闻出版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气象科普和防灾减灾知识的宣传,增...
第十六条
厦门经济特区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预防 第十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加强对大雾、霾等灾害的预防,做好机场、港口、航道、铁路、高速公路...
第七条
厦门经济特区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预防 第七条 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气象灾害防御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 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应当和...
第十七条
厦门经济特区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监测、预报和预警 第十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防御的需要,加强人工影响天气工作,配备必要的设备、设施,...
第八条
厦门经济特区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预防 第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市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制定气象灾害防御应急预案,并根据气象灾害防御工作需要适时予以...
第十八条
厦门经济特区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监测、预报和预警 第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合理布局、有效利用、资源共享的原则,建立跨地区、跨部门的气象灾害联合...
第九条
厦门经济特区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预防 第九条 涉及公共利益并与气候影响密切相关的建设项目应当开展气候可行性论证,对气象灾害风险作出评估。 需要进行...
第十九条
厦门经济特区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监测、预报和预警 第十九条 实行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对公众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统一发布制度。 气象台站应当...
第二十条
厦门经济特区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监测、预报和预警 第二十条 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应当及时向社会统一发布、更新或者解除台风、暴雨等灾害性天气警报...
第二十一条
厦门经济特区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监测、预报和预警 第二十一条 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应当加强对大雾、霾的监测,按照规定及时发布大雾、霾灾害的预警...
第二十二条
厦门经济特区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监测、预报和预警 第二十二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在人员密集区域和气象灾害易发区域建立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
第二十三条
厦门经济特区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监测、预报和预警 第二十三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气象主管机构、民政部门等开展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应急...
第二十四条
厦门经济特区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应急处置 第二十四条 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电信等媒体应当及时、无偿地向社会播发或者刊登市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
第二十五条
厦门经济特区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应急处置 第二十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预警级别、气象灾害种类、范围和程度,及时启动气象灾害防御应急预...
第二十六条
厦门经济特区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应急处置 第二十六条 台风可能影响或者登陆前十二小时,电视、广播应当固定一个频道(率),整点连线报道台风信息和防台...
第二十七条
厦门经济特区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应急处置 第二十七条 暴雨气象灾害防御应急预案启动后,市、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以及全市各级各单位防汛责任人应当按照应...
第二十八条
厦门经济特区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应急处置 第二十八条 大雾、霾等气象灾害防御应急预案启动后,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应当及时发布防御指引,引导市民...
第二十九条
厦门经济特区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应急处置 第二十九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气象主管机构提供的灾害性天气发生、发展趋势信息以及灾情发展情况,按照有...
第三十条
厦门经济特区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防御保障 第三十条 重大、特别重大气象灾害发生后,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对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及气...
第三十一条
厦门经济特区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防御保障 第三十一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气象灾害的防御列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
第三十二条
厦门经济特区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防御保障 第三十二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气象灾害防御工作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落实气象灾害防御职责的情...
第三十三条
厦门经济特区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防御保障 第三十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和农业、林业、水利、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开展...
第三十四条
厦门经济特区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防御保障 第三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鼓励气象灾害防御的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应用,促进海峡两岸气象灾害防御科技交流与...
第三十五条
厦门经济特区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防御保障 第三十五条 本市中小学校应当将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纳入有关课程和课外教育内容,培养和提高学生的气象灾害...
第三十六条
厦门经济特区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支持保险机构推出适合本市气象灾害特点的险种。 鼓励单位和个人参加气象灾害保险。气象主管...
第三十七条
厦门经济特区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应当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的建设项目,未经气候可行性论证的,由气...
第三十八条
厦门经济特区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未按照市气象主管机构的要求对气象灾害防...
第三十九条
厦门经济特区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气象主管机构按照职责权限责令限期改正...
第四十条
厦门经济特区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气象灾害发生时,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各相关单位,部门和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责任人员,未...
第四十一条
厦门经济特区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