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厦门经济特区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的预防、监测、预报、预警、应急处置以及防御保障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气象灾害,是指台风、暴雨、雷电、大雾、霾、大风(雷雨大风、海上大风)、低温、高温、高湿、干旱、冰雹、霜冻等造成的灾害。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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