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预防
第十一条
厦门经济特区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预防 第十一条 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应当按照气象灾害防御要求履行下列职责: (一)落实防御责任人及其职责; (二)建设必要的气象灾害紧急避难场所; (三)接收和传播预警信息; (四)按照规定启动应急预案,加强应急预案演练,提升应急处置能力; (五)开展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培训; (六)其他防御准备工作。 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将上一年度气象灾害防御职责的落实情况报市气象主管机构备案;对未落实气象灾害防御职责的,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责令其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