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预防 第十条 厦门经济特区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预防 第十条 实行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名录制度。 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地理位置、气候背景、工作特性,将可能遭受气象灾害较大影响的单位列入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目录,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后公布。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