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预防 第十二条 厦门经济特区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预防 第十二条 气象主管机构及所属单位应当无偿为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提供人员培训、指导制定应急预案及其演练等服务。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