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预防 第十三条 厦门经济特区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预防 第十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台风、风暴潮灾害的预防,做好海堤、避风港、避风锚地、紧急避难场所等防御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并定期组织开展对广告牌、危险房屋、在建建(构)筑物、电力设施等防风加固工作的安全检查。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