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厦门经济特区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建立健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机制,提升气象灾害防御能力。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