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预防 第七条 厦门经济特区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预防 第七条 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气象灾害防御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 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应当和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互协调。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