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预防

第六条

厦门经济特区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预防 第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气象、科技、教育、文化广播新闻出版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气象科普和防灾减灾知识的宣传,增强社会公众气象灾害防御意识,提高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的应急能力。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有关组织和单位开展气象灾害防御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提高气象灾害防御应急能力。 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电信等媒体应当及时准确传播气象信息,宣传气象灾害防御法律法规,普及气象灾害防御知识。 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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