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预防

第十五条

厦门经济特区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预防 第十五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各类建(构)筑物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查及其竣工验收的监督检查。 属于国家《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一类、第二类防雷建(构)筑物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时,建设单位应当就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征求气象主管机构的意见。气象主管机构出具的意见应当作为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依据之一。 属于国家《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防雷建(构)筑物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当通知气象主管机构参加。气象主管机构的意见应当作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的依据之一。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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