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预防

第八条

厦门经济特区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预防 第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市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制定气象灾害防御应急预案,并根据气象灾害防御工作需要适时予以修订。 气象主管机构、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市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和同级人民政府气象灾害防御应急预案,制定本部门的气象灾害防御应急预案,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厦门经济特区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