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监测、预报和预警

第十八条

厦门经济特区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监测、预报和预警 第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合理布局、有效利用、资源共享的原则,建立跨地区、跨部门的气象灾害联合监测网络和气象灾害监测信息共享平台,完善气象灾害监测体系和信息共享机制。 气象、农业、林业、水利、海洋与渔业、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开展监测工作,及时、准确、无偿地向气象灾害监测信息共享平台提供气象、水情、森林火险、地质灾害、环境污染、植物病虫害等与气象灾害有关的监测信息,保障信息资源共享。 市气象主管机构对气象灾害监测信息共享平台进行统一管理和协调,并为有关部门免费提供信息。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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