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监测、预报和预警 第十九条 厦门经济特区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监测、预报和预警 第十九条 实行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对公众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统一发布制度。 气象台站应当加强和完善气象预警信息发布系统,按照国家规定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 市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气象主管机构加强气象现代化建设,提高气象预报、警报的准确率和时效性。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