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监测、预报和预警 第二十条 厦门经济特区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监测、预报和预警 第二十条 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应当及时向社会统一发布、更新或者解除台风、暴雨等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