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监测、预报和预警 第二十二条 厦门经济特区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监测、预报和预警 第二十二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在人员密集区域和气象灾害易发区域建立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接收和传播设施,并保证设施的正常运转。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