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防御保障 第三十三条 厦门经济特区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防御保障 第三十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和农业、林业、水利、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开展气象灾害普查,建立气象灾害信息数据库,并为公众查询提供便利。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