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防御保障 

第三十二条

厦门经济特区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防御保障  第三十二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气象灾害防御工作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落实气象灾害防御职责的情况纳入同级人民政府的绩效考核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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