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防御保障 第三十二条 厦门经济特区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防御保障 第三十二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气象灾害防御工作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落实气象灾害防御职责的情况纳入同级人民政府的绩效考核内容。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