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防御保障 第三十一条 厦门经济特区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防御保障 第三十一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气象灾害的防御列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作为公共财政支出的重点领域予以支持。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