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应急处置 第二十九条 厦门经济特区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应急处置 第二十九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气象主管机构提供的灾害性天气发生、发展趋势信息以及灾情发展情况,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气象灾害级别或者作出解除气象灾害应急措施的决定,并向社会公告。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