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防御保障 

第三十条

厦门经济特区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防御保障  第三十条 重大、特别重大气象灾害发生后,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对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及气象灾害的起因、性质、影响和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完善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和应急预案。评估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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