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应急处置

第二十八条

厦门经济特区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应急处置 第二十八条 大雾、霾等气象灾害防御应急预案启动后,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应当及时发布防御指引,引导市民采取防护措施并减少户外活动,建议限制大型户外活动和调整中小学校、幼儿园等户外活动时间。 民航、港口、海事、交通运输、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大雾、霾等影响程度,按照职责做好交通疏导、调度、管制等工作。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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