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防御保障 第三十四条 厦门经济特区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防御保障 第三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鼓励气象灾害防御的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应用,促进海峡两岸气象灾害防御科技交流与合作。 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积极开展台湾海峡、厦金海域气象预报预警业务,推进与漳州、泉州以及金门地区的气象信息共享、气象灾害联防和气象灾害监测预警服务体系建设,提高气象灾害防御能力。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